112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浲俊
曾雍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被告曾浲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076號、112年度偵字第13868號),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倘若成罪,可能成立之罪名除
起訴書記載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外,尚包括
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後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重傷罪,基於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本院認有補充
踐行上開罪名之告知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專用法庭(二)行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