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陳星馳
陳申宏
上 一 人
被 告 廖御翔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溪明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