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黃英傑(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仁華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信宏
被 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芬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查被告陳仁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黃英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並另追加被告驊昇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其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尚屬適法;而被告陳仁華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告業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補正(二)
狀(本院收文日期民國113
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