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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黃英傑(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仁華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信宏
被      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芬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陳仁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黃英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另追加被告驊昇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其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尚屬法;而被告陳仁華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告業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補正(二)狀(本院收文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