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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易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紘





選任辯護人  劉作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張勝紘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勝紘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然因此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