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王陳富珠
被 告 林東亨
上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林東亨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