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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9號被告陳宏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宏賓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5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1.70公克,隨機取1包進行分析,毛重1.18公克,淨重0.87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86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