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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零點叄陸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期滿,惟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367公克),經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供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知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0.36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0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