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孝忠
籍設嘉義縣○○鄉○○○村0號(法務部 ○○○○○○○)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曾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採樣使用0.0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餘淨重0.158公克),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0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份(聲沒字卷第4頁)在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