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孝忠

                    籍設嘉義縣○○鄉○○○村0號(法務部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結果(採樣使用0.00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餘淨重0.158公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聲沒字卷第4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