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沛源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壹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吸食器壹組(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秤重析離)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沛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第631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1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1315公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
上揭案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16公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等情,有上揭裁定、
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各1份附卷
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卷第13-15、21-22、36、47-48、103頁)。
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