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祥恩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翁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之
鑑定報告附卷
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而本件被告於111年3月10日、同年月2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案觀察、勒戒與不起訴之效力所及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第20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第754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列鑑驗報告各1份為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至167頁,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宇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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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驗餘淨重0.793公克、0.781公克) |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797公克 取樣:0.004公克 剩餘量:0.793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1)(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頁) | |
| |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784公克 取樣:0.003公克 剩餘量:0.781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2)(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7頁) | |
| |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數量:1包 驗前淨重:0.314公克 取樣:0.003公克 剩餘量:0.311公克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120)(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