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景方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毒偵緝字第666號被告劉景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2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1紙附卷
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劉景方前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2月14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6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6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 | |
| | | 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1.402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1.1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15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