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雷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含玻璃球)壹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李凱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公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及吸管(分裝勺)1支(均殘渣附著無從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10年4月9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甜蜜蜜旅館207號房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透明結晶狀,驗前淨重0.322公克,驗餘淨重0.32公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吸管(分裝勺)1支等物,
嗣被告上開
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件卷宗及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而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吸管(分裝勺)1支,經鑑驗結果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在卷
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