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明宏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52號、111年度偵字第5532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紀明宏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確定在案,扣案之浴巾3條、墊子11件(詳如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判決附表四編號1、3)係侵害著作權商品(聲請書誤載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予更正),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
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著作權法第98條就沒收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得沒收之。」至於犯其餘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
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本件
聲請人認被告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非屬
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應職權沒收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沒收仍應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
判決判處
拘役40日,
緩刑2年,於民國112年6月7日確定在案
,其中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罪部分,因
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且因此部分與違反商標法
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經本院不另為
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等
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52號、111年度偵字第55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
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品,業經被告
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小熊圖著作及商標
鑑定證明書各1份
在卷可稽。是本件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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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天天都是幸運系列、0000000創作圖系列、2017熊PARTY系列 |
| | 2021福虎生風系列、2016MINI百變恐龍系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