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丁基
陳惠媛
杜子修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蔡丁基、陳惠媛、杜子修三人違反
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係屬
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三人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
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577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附表「
證據與出處」欄所示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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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9月 29日仿冒品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8-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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