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9659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TO」商標圖樣之洗臉巾壹件(
告訴人提供)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蔡政達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965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ITO」商標之洗臉巾61件(
告訴人提供1件、被告提供60件)經
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京旺創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鑑定書1份在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蔡政達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965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1份
在卷可稽。扣案告訴人提供之「ITO」商標圖樣之洗臉巾1件,確屬仿冒「ITO」商標之商品,有鑑定書1份附卷
可參,足認該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被告提供之「ITO」商標圖樣之洗臉巾60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定該被告主動提供「陳慧珊」所委託出貨之「ITO毛巾」共60件,經鑑定後確認係正品,此有卷附台灣京旺公司出具之鑑定資料在卷
可佐,又被告辯稱其係自民國110年6月起始有協助「陳慧珊」出貨毛巾,而Sally986帳號又無
證據顯示係被告所申辦、使用,是本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於000年0月間在蝦皮網站販售仿冒ITO毛巾之
犯行至明,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被告提供之「ITO」商標圖樣之洗臉巾60件並非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
聲請人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為本件聲請,
難謂有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秋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