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佳盈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968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686號被告王佳盈犯商標法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等商標之商品等物(詳如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9686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0月2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9686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10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經
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蝦皮購物網頁截圖、如附表所示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等存卷
可考,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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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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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
| | | |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 |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 |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 | | | 1.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 2.日商倍樂生法務室 出具之鑑定資格暨鑑識證明書、侵權價值鑑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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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總額報告書 2.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