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懿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482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柯懿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048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
查扣仿冒「NIKE & Swoosh Design」商標圖樣之球衣1件,經送鑑定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警方查扣「NIKE & Swoosh Design」球衣1件,然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
被告確實於民國106年12月9日自美國NBA官方網站訂購本件球衣等情,有美國NBA官方網站網頁訂購資料、購買明細、物流運送編號等在卷可稽,則被告所販售之球衣確實係自美國NBA官方網站訂購等情,應堪採信,則是否確為仿冒商標商品,已非無疑,且被告辯稱其認為該商品為NBA官方網站銷售之正品等情,尚屬可採,自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詐欺或明知為仿品仍意圖販賣而販賣之犯意,亦難認被告客觀上有何行使詐術或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移送或告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確認
無訛。
聲請意旨所指與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相互矛盾,顯非可採。而扣案球衣1件非屬違禁物,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