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煜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224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曾煜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247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
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
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2247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
108年度調偵字第2247號卷第4至5頁、本院112年度
單聲沒字第20號卷第11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確認係仿冒「「誰是牛頭王Take 6」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正品與仿冒品對
比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附卷可查(見108年度偵字第1888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37至40頁、第42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
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
沒收之物甚明,
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
沒收。從而,
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峻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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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誰是牛頭王Take 6(見偵字卷第42頁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