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鶴斌
王翊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鶴斌、王翊仲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德國蟑螂桌上遊戲1件經
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品鑑識報告1份在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
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鶴斌、王翊仲違反
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
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1份
附卷可稽。又扣案之桌上遊戲1件,係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扣押物品清單、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品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份在卷
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26603號卷第35至38頁、第39頁、第45之1頁),應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