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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鶴斌


            王翊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德國蟑螂」商標圖樣桌上遊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鶴斌、王翊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德國蟑螂桌上遊戲1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品鑑識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鶴斌、王翊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桌上遊戲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清單、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仿冒品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各1份在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26603號卷第35至38頁、第39頁、第45之1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