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本件
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71997號
被 告 張秀緞 女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秀緞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1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龍偉,沿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49巷往國慶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機車行駛至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應遵守交通標誌之指示,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越紅燈號誌,
適有趙偉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國慶路往信義路方向,依其綠燈號誌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趙偉舜人車倒地,受有右手肘肱骨骨折、右手橈骨尺骨第一級開放性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趙偉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車輛,與告訴人趙偉舜發生交通事故並有疏失之事實。 |
| | 證明告訴人在犯罪事實欄 所載時、地,遭被告闖越紅燈而發生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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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相片共15張、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相片5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及被告駕駛機車闖越紅燈,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之事實。 |
| |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留在現場並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而
自首並接受裁判
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附卷
可佐,請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佳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