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美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本件
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21222號
被 告 呂美燕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美燕於民國111年8月13日13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板橋區光復橋下橋後,沿新北市板橋區往三民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時,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與其他車輛之安全間距,而依當時情形,天候佳、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車道,
適廖佑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方向行駛在後,行經上址,因閃避不及,自後追撞呂美燕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雙方人車倒地,廖佑維因而受有左側尺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廖佑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美燕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廖佑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海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A2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監視器光碟、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各1份附卷
可考,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徐 千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