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雨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雨農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14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中間車道往三重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499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變換車道往外側車道行駛,
適告訴人魏聖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外側車道後方駛至,見狀緊急煞車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腳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參,
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吳宜遙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