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徐鈺珺
(即原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5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且本案刑事訴訟既未有上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附卷
可參,依法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單獨為上訴之提起,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