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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0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徐鈺珺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7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5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以其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且本案刑事訴訟既未有上訴,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附卷可參,依法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單獨為上訴之提起,本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