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徐加紘
被 告 劉明貴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 謝佳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
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
參照)。
二、本件被告劉明貴因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82號判決在案,惟原告徐加紘既已於112年6月26日,對被告劉明貴、保住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