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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2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瀚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50號
  被   告 朱瀚威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瀚威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開朗運動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運動推拿按摩之工作,於民國111年8月9日20時許,在上址,為陳家珍進行肌肉放鬆課程時,本應注意按摩力道及部位,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手指關節強力壓迫陳家珍右胸,導致陳家珍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結果。
二、案經陳家珍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瀚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坦承於當日進行放鬆按摩,使用握拳方式,以手掌連結手掌關節處,按摩告訴人之胸部,至鎖骨下緣接近胸骨頂部位時,告訴人大喊疼痛等事實。
2
告訴人陳家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結果等事實。
4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擷取照片。
證明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約定於111年8月9日19時45分許見面按摩,告訴人於111年8月10日6時46分許,稱「我昨天按完晚上右胸肋骨好痛,呼吸都會有點痛...這有正常嗎?」,被告回「昨天比較大力,肌肉可以有點刺激好轉反應比較明顯,三天內會大幅度改善,可以貼個貼布緩解一下」,告訴人稱「好吧,酸痛藥膏昨天貼沒效」,被告問「今天騎馬會痛嗎」,告訴人回「深吸呼會痛那我剛剛有去整脊他說應該是有點壓傷看過幾天狀況有沒有好一點」,告訴人於111年8月15日稱「這兩天更嚴重了,所以我被告知三週不能運動,我真的快瘋了」,被告回「好好休息,才會好的快」,告訴人稱「以你的這麼專業把客人壓到受傷我覺得我真的很驚訝,我也真的超級生氣,因為你那時候按我就已經覺得很痛了,所以叫你趕快換位子,那個胸肋骨的地方怎麼可以按那麼大力,隔天早上我就痛醒了,用力呼吸就會痛了,你就應該叫我趕快去看醫生,拖了那麼多天結果更嚴重,我真的超級超級生氣」,被告回「真的非常抱歉,我也是第一次碰到這麼多天疼痛症狀沒有好轉的情況,我們先看看醫生跟影像學檢查怎麼樣,再決定後續情況要怎麼處理」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