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第4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昱峰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4日3時50分許,利用無人注意之際,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攀爬圍牆開窗侵入
告訴人蔡旻真與
告訴人平田大樹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侵入住宅未據告訴),並以徒手竊取告訴人蔡旻真所有而放置在住處內之新臺幣(下同)2000元現金及告訴人平田大樹所有而放置在住處內之現金3000元,得手後
旋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之
加重竊盜罪嫌罪嫌等語。
二、
按被告
死亡者,於
偵查中應為
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查被告曾昱峰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12年12月19日繫屬本院
等情,有該署112年12月19日新北檢貞德112偵68397字第112915966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前之112年11月2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