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68號、第37270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朝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9月29日」更正為「10月1日」、
起訴書附表編號1「轉帳時間及條碼代號」欄
所載時間更正為「111年10月11日15時11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朝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外,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㈠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規定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
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顯見修正後適用偵審自白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故應以
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刑法上之
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
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基於
幫助收受
詐欺所得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
不確定故意,交付個人身分證件、金融帳戶等資料予他人,其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上開資料可能作為對方犯
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一般
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
幫助行為,助使他人詐騙如附表所示之2人及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
處斷。
㈣被告以
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其
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
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個人身分證件及金融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為不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並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實無可取,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本件被害人數2
人及遭詐騙之金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已坦承犯行,然
告訴人
王柏勛、被害人楊世珍經本院通知均
未到庭調解及陳述意見,致雙方
迄未
和解之
犯後態度、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現擔任作業員、家中尚有母親需其照顧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本件被告固將其
個人及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
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
惟其並未因此獲取對價,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有因交付上開資料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至被告所幫助之詐欺正犯雖向被害人詐得金錢,然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本案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亦無庸併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並非提領詐欺款項之人,對於該等贓款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此部分諭知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1668號
112年度偵字第37270號
被 告 王朝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朝枝明知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所載資料者,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之一,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身分證件、健保卡交付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利用該等資料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分於民國111年9月28日19時1分許、同年9月29日11時6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之住處內,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將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之照片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資料後,於111年10月1日19時11分許,使用網際網路連結至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之
個人資料申請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在臉書、YouTube等社群軟體刊登不實投資獲利訊息,經附表所示之人瀏覽上開訊息內容後以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向王柏勛、楊世珍詐騙,致其等
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第二段代碼繳費,並儲值至王朝枝上開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王柏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被告坦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為其所申辦之事實。 |
| | 證明告訴人王柏勛、被害人楊世珍遭詐騙而傳送如附表所示第二段代碼繳費,並儲值至被告上開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之事實。 |
| | 證明告訴人王柏勛遭詐騙而傳送之如附表所示第二段代碼繳費,並儲值至被告上開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之事實。 |
| 被害人楊世珍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本各1份 | 證明被害人楊世珍遭詐騙而傳送之如附表所示第二段代碼繳費,並儲值至被告上開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之事實。 |
|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2年9月18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2091904號函 | 證明附表所示之第二段代碼繳費,係儲值至被告上開現代財富虛擬貨幣帳號之事實。 |
| | 證明被告前於108年間已因向網路尋求貸款,而遭詐騙提供個人身分證件之經驗,被告仍於111年10月在網路尋求貸款,而提供個人身分證件、銀行存摺影本之犯罪事實。 |
二、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
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
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可資參照。被告王朝枝曾為尋求貸款而提供身分證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犯洗錢等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182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是被告於前案不起訴確定後,本應已可預見將上開身分證、健保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資料交予他人,極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遂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行,
詎竟心存僥倖而仍將上開個人身分證件、金融帳戶等資料交予詐騙集團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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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1年10月11日15時13分條碼021011C9Z0049M01 | | |
| | | | 111年10月11日19時39分條碼021011C9Z004AV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