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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玉智


輔  佐  人  王岳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2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玉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玉智於民國111年7月30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跨越分向限制線,告訴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交通分隊警員蕭旭珉處理完勤務返回局内途中發現,遂攔查被告並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被告明知告訴人為執勤警員且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公然侮辱等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1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公然、當場以「你怎麼那麼兩光、就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前段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之證述、現場密錄器檔案、現場密錄器檔案譯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對「兩光」解釋列印畫面、被告投訴告訴人之投訴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說「你怎麼那麼兩光」、「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天告訴人攔下我,我在車上等太久,我就下車問告訴人為何開單要這麼久,告訴人說機子壞掉了,我就質疑他為什麼不確認好配備再執勤,怎麼這麼「兩光」,我是針對他這件事情表達想法,不是要侮辱告訴人,我也沒有叫囂;而「書讀好一點啦」是因為告訴人執勤時沒有把SOP熟悉,我是質疑他太過輕率、隨便,沒有認真讀熟他應該做的事情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交通分隊警員,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因交通違規,經告訴人攔查,於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時,對依法執勤之告訴人說「你怎麼那麼兩光」、「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19至20頁),並有密錄器譯文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4至5頁),相關過程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器畫面確認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及擷圖4張在卷可參(見易字卷第30至39頁、第49至50頁),是此部分事實,以認定。
  ㈡按刑法所稱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閩南語「兩光」一詞,用於形容「人」時,係指「精神渙散,漫不經心」,例如「伊這个人兩光兩光」;用於形容「東西」時,則指「品質不好」,例如「毋通買種兩光的產品」,此有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列印畫面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4頁),是「兩光」雖係負面用語,但非必然含有侮辱之意思。而依當時告訴人開立罰單及雙方言語摩擦之過程,告訴人確實有開單設備損壞,請同事送設備過來並讓被告等待之情形,且被告當時完整的語句內容為「你要開單,你自己東西要備齊呀,你怎麼那麼兩光咧?」、「對呀,你有夠兩光ㄟ,這樣你要給人開單,還要叫同事送來(台語)」;而在告訴人說「我都沒有說妳什麼喔,妳還說我。」後,被告雖回稱「喂,要讀書,書讀好一點啦。」,但亦隨即表示「我不會記錯法律,你不要去激我,你懂嗎?」、「我現在已經激到你了,OK!」、「你為什麼要針對這種事情,奇怪」、「你今天要值勤,你就趕快,你東西要備齊,你懂嗎?」、「我時間我很趕,我哪裡不對,我讓你開單,可是你東西你沒有備好,我還在這邊等你。」等語,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36至39頁,全部對話內容詳如附表所示)。是依雙方當時互動情節,被告語氣並未特別激動,其顯然是對告訴人未準備好開立罰單設備,因而耽誤時間表達不滿,本院尚難僅憑被告口出「你怎麼那麼兩光」、「你有夠兩光ㄟ(台語)」、「書讀好一點啦」等語,即遽認被告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
  ㈣況且,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電子信箱回覆被告陳情之電子郵件稱:「(告訴人)未於勤前檢視裝備是否能正常運作,使您在場等候多時,該局業予行政處分在案,並將加強教育員警溝通技巧及注意裝備使用紀律,避免是類情事再次發生」、「另員警執勤中電子舉發設備故障部分,已責由該局海山分局加強宣教,執勤前應檢測是否可正常運作外,仍應攜帶紙本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備用」等語(見他字卷第13頁),足見告訴人未確認開立罰單設備功能正常及未準備紙本備用之行為,執行勤務確實有所疏忽。是被告當時以「兩光」、「書讀好一點」等語表達其對告訴人執行勤務之不滿,雖讓告訴人感受到不舒服,但尚屬被告就具體事件陳述其個人意見之言論自由範圍,難認有致告訴人社會人格評價遭貶損之情形。從而,本院無由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或公然侮辱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據公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能證明被告上開言詞主觀上有故意謾罵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之情形,復不能證明被告上開所言足使告訴人外部社會評價受貶損。是以,被告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國家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陳姵伊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附表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一、勘驗標的:錄影光碟1片(111年度他字第7274號卷第26頁證物袋)
二、勘驗方式:以「GOM Player」軟體播放
三、勘驗內容:
1.檔案名稱:潘民公然侮辱畫面.MP4
2.錄影時間總長:5分
3.勘驗範圍:全部
4.勘驗結果:
(螢幕為員警密錄器畫面,00:00:00至00:00:26 為對講機
、員警與路人對話聲音,及員警持續使用電子舉發設備,以下於00:00:27開始為員警攔查違規交通車輛,而與被告潘玉智之對話逐字記載)
00:00:27  潘玉智:你會不會開單太久了?
00:00:29  員警:喔,我這台壞掉了,請同事送過來了。妳
          等一下喔。
00:00:35  潘玉智:你,你要值勤,你還要東西會壞掉,你
          有夠齁,我在趕時間我拜託你快點(台語)。
(00:00:40路人騎車經過)
00:00:42  員警:這是公家的東西呀,我也沒辦法呀。
00:00:46  潘玉智:啊,對,你抓我抓那麼快,啊你,你現
          在,你現在出了問題,我趕時間(台語),萬一
          我的,我家裡有,有人有事,有出事情,我要怎
          麼辦?我就耗你在等開單就好了。
00:00:55  員警:不會呀,有出事,妳就會先走啊,沒有出
          事吧?
00:01:01  潘玉智:蛤?
00:01:01  員警:有出事嗎?
00:01:03  潘玉智:什麼東西?
00:01:04  員警:我說有出事嗎?出了什麼事?
00:01:07  潘玉智:我家裡有事。
00:01:09  員警:妳家裡,什麼事?
00:01:10  潘玉智:我小孩子要我送去桃園啦,齁,他要寫
          報告,要寫論文,我拜託你快一點(台語),我
          真的齁要被你氣死了。
00:01:19  員警:我怎樣了?我又沒有凶妳,我在這邊都沒
          講話,還有,我還會氣死妳?
00:01:22  潘玉智:不是,你,你今天要,要,你,你今天
          ,今天你要檢舉我,或著是你要對我開單,你動
          作,你動作要快點。
00:01:27  員警:我沒有要檢舉妳呀,我幹嘛要檢舉妳。
00:01:29  潘玉智:嘁,嘁,警察先生,你講話不要這樣,
          我跟你說(台語)…
00:01:32  員警:我沒有要檢舉妳呀,我講話到底怎樣?
00:01:33  潘玉智:不是,我跟你講真的,我已經讓你開單
          了。
00:01:35  員警:嗯。
00:01:36  潘玉智:我真的有一把火起來。
00:01:37  員警:嗯。
00:01:38  潘玉智:你懂我意思嗎?
00:01:39  員警:嗯。
00:01:39  潘玉智:法律不是我不懂,你懂喔,我真的是我
          沒有注意,我路我不熟。
00:01:42  員警:對呀。
00:01:43  潘玉智:就這樣,我也認命了,就這樣,可是你
          要開單,我拜託你快一點。
00:01:47  員警:有呀,我有叫同事快一點呀。
00:01:49  潘玉智:啊對,你要開單,你自己東西要備齊呀
          ,你怎麼那麼兩光咧?
00:01:53  員警:怎樣兩光?妳說我兩光?
00:01:54  潘玉智:對呀,你有夠兩光ㄟ,這樣你要給人開
          單,還要叫同事送來(台語)。
00:01:59  員警:妳說,哇賽,剛剛誰說講話態度怎樣壞,
          原來就是要這樣子喔。
00:02:04  潘玉智:不是啦。我跟你講。
00:02:05  員警:我知道,我知道,好,我知道妳的意思了
          ,講話不能像妳這樣子態度嘛,不能隨便講人兩
      光嘛,對不對?沒關係,我都有錄啦。
00:02:21  潘玉智:先生,你貴姓呀?
00:02:22  員警:妳剛剛講我兩光嘛,對不對?
00:02:24  潘玉智:你貴姓?不好意思。
00:02:25  員警:我姓蕭,我等下罰單上面會有。
00:02:27  潘玉智:你要開單,你快一點。
00:02:28  員警:妳知道妳剛剛說我兩光嘛,對不對?沒關
          係妳說了兩次,兩次。
(00:02:33潘玉智打開副駕駛座拿出包包)
00:02:38  員警:我都沒有說妳什麼喔,妳還說我。
00:02:43  潘玉智:喂,要讀書,書讀好一點啦。
00:02:46  員警:對呀,我沒有說妳兩光,是妳說我兩光
          耶。
00:02:48  潘玉智:我不會記錯法律,你不要去激我,你懂
          嗎?
00:02:51  員警:沒有呀。
00:02:51  潘玉智:我現在已經激到你了,OK!
00:02:52  員警:是妳說我兩光呀,我沒有…
00:02:55  潘玉智:你為什麼要針對這種事情,奇怪。
00:02:57  員警:嗯?沒有啊。
00:02:57  潘玉智:你今天要值勤,你就趕快,你東西要備
          齊,你懂嗎?
00:03:00  員警:好,沒關係,好,這裡,這裡。
00:03:00  潘玉智:我為什麼要在這邊跟你耗時間?你不覺
          得你莫名其妙嗎?我哪一點不對?你可以呈,呈
          打去,去法院上,是你今天值勤我,好不好?我
          時間我很趕,我哪裡不對,我讓你開單,可是你
          東西你沒有備好,我還在這邊等你。
00:03:18  員警:嘿。
00:03:19  潘玉智:你要請,請同事送來,啊你說對不對,
          我趕你,難道不對嗎(台語)?
00:03:23  員警:嗯?我沒有說妳不對呀,我是說妳怎麼會
          說我兩光呢?嗯?所以妳說我兩光是對的嗎?我 
          問妳?
00:03:32  潘玉智:你要值勤,你的東西你就要備好。
00:03:34  員警:嘿。
(00:03:35員警走向另一名騎車來的女員警,借用電子舉發設備)
00:03:37  員警:借我一下喔,我等一下還妳。要小心唷(
          台語)…我的小電腦,Thank you,我的小電腦壞
          掉了。
00:04:03  潘玉智:(喃喃自語)… 
(員警操作手機,後續無再與潘玉智對話)
(錄影到此結束,勘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