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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會製作假在職證明,協助錄取食品公司,必須交付轉換工作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莎拉曾在Goldilock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 |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Goldilocks在職證明均沒收。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SPEED公司老闆,欲來臺工作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且已確實幫其錄取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辦件費並以急件辦理云云。 | 匯款4萬5,000元披索與林敏萱,用以償還陳開來積欠林敏萱之費用。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披索4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轉換雇主費用云云。嗣110年7月30日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語音檔虛偽稱諾爾已錄取。 |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2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保證轉換雇主費用及辦理居留證費用云云。 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於強生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時,虛偽稱強生已錄取。 |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復於「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1,000元辦理居留證費用。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保證轉換雇主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訊息虛偽稱邁克已錄取。 |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專員,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於球兒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時,虛偽稱球兒已錄取。 | 於109年3月在「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訂金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復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另於「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1,000元辦理居留證費用。(起訴書漏載,應補充) | | 2萬1,000元 (已退還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專員,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訊息虛偽稱羅那德已錄取。 |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塞錢,協助快速優先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塞錢費用,以及製作假在職證明費用云云。嗣110年4月間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珍妮娃誤認自己已錄取,而給付費用。 | 於110年4月底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6,5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面試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及車馬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德拉曾在Rebisco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德拉而行使之。 | 於109年8月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義美南崁觀光工廠)交付現金2,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Rebisco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一定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才能應徵、錄取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莉莎曾在Rebisco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莉莎而行使之。 | 於109年6、7月間某時在桃園市桃園區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義美南崁觀光工廠)之計程車上交付現金3,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Rebisco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只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就會錄取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羅瑞那曾在Goldilock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羅瑞那而行使之。 | 於109年8月23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5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Goldilocks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最後再與陳開來相約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可以保證錄取,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及辦工作證、居留證的費用云云。 | 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後,再匯款1萬元至陳開來指定之帳戶。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轉換工作及辦工作證、居留證費用云云。 |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請金柏莉轉交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辦工作證、居留證、健保卡費用云云。 |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後,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最後再陸續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莉亞曾在TOSHIBA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再用LINE傳送電子檔交與莉亞而行使之。嗣110年4月15日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莉亞誤認自己已錄取,而未要求退費。 |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後,於陳開來交付不實在職證明文件時,給付600元與陳開來,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OSHIBA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保證能幫忙錄取,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轉換雇主辦件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安娜曾在Tsukiden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安娜而行使之。 |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後,於陳開來交付不實在職證明文件時,給付1,500元與陳開來,再於110年1月20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請金柏莉轉交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sukiden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6,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塞錢,協助快速優先錄取新公司,欲面試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110年4月17日前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梅誤認自己已錄取,而給付費用。 | 於110年4月17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致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 於110年3月及5月間連同其他被害人之款項共匯款11萬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 於110年5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協助轉換到致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 於110年7月間在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臺灣合法仲介,且因為親哥哥在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故能保證錄取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及辦件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梅一曾在ASTI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梅一而行使之。(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對面之超商等地,陸續交付現金合計1萬5,0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ASTI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佯稱為臺灣合法仲介,且因為在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有管道可以塞錢,故能保證錄取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海蒂曾在TOSHIBA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再交付與海蒂而行使之。 |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對面之超商等地,陸續交付現金合計5萬5,500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OSHIBA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5,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透過LINE招工群組,佯稱能幫忙找工作,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安娜莉莎曾在Monde M.Y San Skyflake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 |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Monde M.Y San Skyflakes在職證明均沒收。 |
| | |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能百分之百幫忙找工作轉換,已經協助錄取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云云。嗣陸琳遲未收到公司通知,再佯稱須等到原工作聘僱期限屆滿以後才能合法轉換云云。 | 在臺北市○○區○○路00號「松山火車站」樓上之麥當勞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 | | | |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