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永田
黃碧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有關被告「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
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原記載被告公司名稱為「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查,被告公司名稱應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記載「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顯係「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