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鴻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銘鴻犯侵占遺失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吳銘鴻見他人遺失掉落在地之手機,基於私慾據為己有,法治觀念
顯有不足,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
智識程度、自陳以粗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已由被告母親交還被害人取回、被告
犯後坦認
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4780號
被 告 吳銘鴻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巷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銘鴻於民國112年6月1日8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環路1段(往中正路方向,未過中正路),拾獲劉宜萱遺失之iPhone14 Pro手機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嗣劉宜萱發現手機遺失後,遂向警局報案,
復於同日13時許,劉宜萱透過手機定位前往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並在該處3樓由吳銘鴻之母親歸還所遺失之Phone14 Pro手機1支,再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上開機車車主邱詩晴到場
指認,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宜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吳銘鴻於警詢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劉宜萱
、證人邱詩晴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手機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1張在卷
可稽,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