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崴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2563號、第2564號、第2565號、第2567號、第2569號、第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3行
所載「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該部分所示之方式傷害、騷擾乙○○而違反本案保護令」,應更正為「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行為
態樣,對乙○○為騷擾、實施精神或身體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各1份」。
㈢應適用法條欄部分補充「
被告甲○○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1條雖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3條第5款至第7款、第61條第6款至第8款,並刪除第3條第3款及第4款有關姻親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
修正後之規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告甲○○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處理與
告訴人乙○○之感情問題,明知本院已核發保護令,竟無視保護令內容之效力,而接續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所示之方式,對
告訴人實施騷擾、精神或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
違反保護令之禁令,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並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痛苦,應予非難;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已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各1份在卷
可憑,
堪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為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偵字第55233號
偵查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
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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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563號
112年度調偵字第2564號
112年度調偵字第2565號
112年度調偵字第2567號
112年度調偵字第2569號
112年度調偵字第2571號
被 告 甲○○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甲○○知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9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應遠離乙○○住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至少100公尺,本案保護令之有效
期間為2年。甲○○竟接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以附表該部分所示之方式傷害、騷擾乙○○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嗣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
二、案經乙○○告訴
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三)本案保護令、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1年12月4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本件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2(1)、2(4)、3、5部分,尚犯傷害、
毀損罪嫌,於附表編號2、3、4部分,另犯恐嚇、強制、違反保護令罪嫌云云。惟查,就附表編號1、2(1)、2(4)、3、5部分,被告、告訴人乙○○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觀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即明,另就附表編號2、3、4部分,現無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恐嚇、強制、違反保護令犯行,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訴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上開部分果成立犯罪,均與本件聲請簡易處刑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之處分,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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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甲○○居處(下稱甲○○居處) | | | |
| | | | | 112調偵2563、112偵26641、112他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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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向乙○○恫稱:若我被關,妳就死定了,會找妳算帳等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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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徒手毆打乙○○,將乙○○拖行至門口、強行關門,摔擲乙○○手機 | | 112調偵2567、112調偵2565、112偵30390、112偵42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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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將乙○○使用機車之輪胎洩氣放風,及持拐杖毆打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