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3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云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云因妨害風化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
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鄭清云因妨害風化等3罪(包括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403號、112年度簡字第338號、112年度簡字第3323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手段、動機、侵害
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