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仲民因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起
予以羈押,並
延長羈押1次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2月,
嗣後被告入監服刑,而於112年3月31日
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惟該假釋又遭撤銷,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而於113年2月20日起執行
殘刑有期徒刑5年4月,被告並於同日入監服刑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附卷為憑。準此,被告既已因前開
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