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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蘭
選任
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是否因被告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之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並訂於113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