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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媺涵


選任辯護人  宋銘樹律師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媺涵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前揭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