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朱招燕
黃德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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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智輾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