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被告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
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
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
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