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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註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葉貴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雖以被告詐欺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