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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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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良
原      告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關心羚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以及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