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被 告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字第3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關心羚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以及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