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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4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泓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泓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泓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51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13年1月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