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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2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1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5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癸○○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紙飛機軟體暱稱「士官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癸○○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擔任提款車手,而與「士官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施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癸○○依「士官長」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其等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天○○、卯○○、丑○○、丁○○、巳○○、午○○、壬○○、甲○○、地○○、辛○○、庚○○、寅○○、己○○、子○○、辰○○、亥○○、戊○○、林彥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酉○○)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癸○○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至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偵20939卷第9-17頁、偵緝6194卷第65-67頁、審金訴卷第69-71頁、金訴卷第120、151頁),並有如附表二卷證資料欄所示之卷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予採信,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屬該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93號判決參照)。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款項後,將之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共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與「士官長」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
  ⒈被告暨共犯對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持續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分次匯款,再由被告或共犯分次提領,係被告暨共犯為達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其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雖然犯罪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數罪併罰
  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行騙,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不僅犯罪對象不同,侵害法益各異,各次詐欺行為之時間、金額亦不相同,相互獨立,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再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35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其所犯本案洗錢罪已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惟依上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⒌起訴書固就附表二編號22部分(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漏載告訴人地○○於111年8月13日22時43分匯款9,000元,惟已記載被告有於該日22時48分提領該筆9,000元,且該部分與已起訴之同日22時27分受騙而匯款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逕予審究。再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1-2、3-4、11-12、18-19、23-25部分,漏載被告有分次提領贓款之行為(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惟已記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贓款之事實,應認該等部分俱已經起訴,故由本院逕予補充如附表二上揭該編號所示。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之參與犯罪情節,非居於集團組織之核心、主導地位,惟其所為致告訴人/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暨所屬集團成員利用層層轉交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實足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暨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各遭詐騙之金額、被告犯罪所得(詳下述)、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惟尚未能實際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暨被告於本案前即有加重詐欺罪之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於五分埔擔任服飾批發店員、與妻子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且需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金訴卷第127、151頁、審金訴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惟其尚有多件詐欺案件為法院審理中,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故本件不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
  ⒈被告自承其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一天可獲報酬新臺幣(下同)1,500元左右(金訴卷第120頁)。經核被告於附表二編號6、7之提款時間雖及於111年7月29日凌晨0時9分,惟係延續其7月28日晚間未及完成之提領工作,且本案亦乏積極證據可認定被告就凌晨該筆提領行為,即可領得一日之報酬,故該日不計入,是以,被告於附表二之犯案日期計有:111年6月30日、7月28日、8月7日、8日、9日、10日、13日、18日,共計8日,惟被告於111年8月10日及13日、同年8月18日之報酬各1,500元,業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等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判決知沒收,有該案判決書、起訴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金訴卷第37-51、57-70、155-166頁),故扣除該3日後,被告本案其餘5日之犯罪所得合計為7,500元(1,500*5=7,500),該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要合於前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既已將所領取之贓款悉數交予不詳集團成員,該等贓款即已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故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二編號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二編號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二編號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二編號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附表二編號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附表二編號1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附表二編號20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二編號21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二編號22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23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二編號24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二編號25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合計逾告訴人/被害人匯款金額部分,非本案起訴、審理範圍)
編號
起訴書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匯款帳號末5碼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卷證出處
1
1
被害人
葉圜翰
2922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對葉圜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葉圜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6/30
22:47
17,985元


陳建宏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6/30 22:54
 提領18,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北縣重國店
 (起訴書誤載同日
 22:39提領42,000元)
②同日22:58-23:00共提領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全家超商三重欣田門市
③同日23:10-23:11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統一超商鑫強門市
 (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①被害人葉圜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7112卷一第35-37、41-42頁)
②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銀行(個人)交易通知-跨行轉帳交易擷圖、通聯紀錄、手寫匯款明細(他7112卷一第43-46、51、55-56頁)
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69-472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9-11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
2
被害人
申○○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6/30
  22:51
②同日  23:04
①49,983元

②29,986元
3
18
被害人
王璨瑗
5943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王璨瑗佯稱:
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璨瑗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7/28
  21:01
②同日  21:07
③同日  21:30
①953元

②24,785元
③95,389元
陳國文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1:06-21:10
 共提領50,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②同日21:57-21:59
 共提領80,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2:08
 提領15,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①被害人王璨瑗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對話紀錄(他7112卷一第307-310、315-321頁)
②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台新銀行提款卡翻拍照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他7112卷一第289-293、301-306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3-515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6-27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4
17
告訴人
子○○
0144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子○○佯稱:須依指示簽署蝦皮賣家誠信保障協議云云(起訴書誤載為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7/28
21:04
29,985元
5
16
被害人
宇○○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宇○○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7/28
  21:10
②同日  21:19
③同日  21:22
①49,982元

②49,101元
③8,102元
蘇美錞名下 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1:19-21:22
  共計提領99,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段0號1樓京城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②同日21:37
 提領8,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聯邦銀行後埔分行
③同日21:51
 提領20,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00號日盛銀行板橋分行
 (起訴書贅載於同日21:52、21:53分各提領20,000元、1,000元,應予刪除)
①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77-279、285、287頁)
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9-512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5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6
20
告訴人
林彥鋕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彥鋕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彥鋕陷於錯誤而匯款、現金存款或以IC卡存款。
①111/07/28
  22:22
②同日  22:40
③同日  22:44
④同日  22:49
⑤111/07/29
  00:05
⑥同日  01:19
①29,98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99,999元

⑥20,000元
蘇美錞名下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7/28  22:31
 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②同日22:53
 提領9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台新銀行板南分行
③同日23:10
 提領14,000元
 上址全家超商板橋新慶門市
④111/07/29  00:09
 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新雅門市
⑤同日 1:28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不詳地點,以提款卡轉出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由被告於同日00:23提領20,000元,應予更正)

①告訴人林彥鋕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星展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通聯紀錄(偵20939卷第319-328、333-366頁)
②被害人白美玲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玉山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325-327、333-334頁)
③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7-29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7
19
被害人
丙○○
56302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丙○○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7/28
23:02
14,017元
8
5
告訴人
連姵鈞
49875
ATM存款
327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連姵鈞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連姵鈞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7
  15:42
②同日  15:58
③同日  16:03
①29,985元
②29,000元
③27,885元
吳虹慧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07
  15:48提領2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景鑽門市
②同日16:01-16:02
 共提領29,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000號之中和興南農會
③同日16:23、17:18各提領28,000元、
 13,000元
 均在新北市○○區○○○0段00號之統一頂新門市
④同日18:07
 提領1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門市
①告訴人連姵鈞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台新銀行存摺、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11-116、121-127頁)
②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網路轉帳擷圖、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39-142、147-149頁)
③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29-131、137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77-481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5-16頁)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9
7
告訴人
丁○○
7051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丁○○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7
17:11
13,000元
10
6
告訴人
丑○○
52573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丑○○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7
17:52
9,986元
11
11
告訴人
林耘平
10104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林耘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耘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17:30
②同日  17:37
①99,987元
②19,082元
王詩涵名下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08
 17:34-17:40
 共提領152,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②17:58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
 (起訴書另贅載同日18:18提領9,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①告訴人林耘平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13-216、220-221頁)
②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23-226、233、239-242頁)
③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95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1頁上圖、第30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2
12
告訴人
甲○○
964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甲○○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17:50
29,989元
13
22
告訴人
寅○○
442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寅○○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17:36
13,000元
林育如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17:43-17:45
共提領42,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板橋富陽門市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353-361、365-369頁)
②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土地銀行存摺、玉山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337-338、343-35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19-534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0頁下圖)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4
21
告訴人
己○○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己○○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17:40
②同日  18:09
③同日  18:13
④同日  18:19
①29,123元
②29,985元
③19,970元
④4,100元
15
13
告訴人
戊○○
0110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戊○○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0:59
②同日 21:02
①49,980元
②49,022元
許薰予名下 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21:13-21:15
共提領1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LINR PAY 轉帳截圖(他7112卷一第243-246、249頁)
②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通聯紀錄、轉拍賣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截圖(他7112卷一第253-255、261-266頁)
③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9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1頁中下圖、第22頁上圖)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6
14
告訴人
亥○○
87161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亥○○佯稱:須簽署旋轉拍賣賣家保障協議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21:08
21,345元
17
15
告訴人
辰○○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1:17
②同日 21:20
①99,821元
②49,987元
趙瑞珍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8/08
21:33-21:34
共提領1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海山郵局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267、276、273-275頁)
②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1-501之1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22頁中下圖-23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8
4
告訴人
天○○
7679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天○○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08
22:39
49,983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廖振元左列郵局帳戶】
  111/08/08
 22:17-22:19
 共提領149,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板橋民族路郵局
②【楊子昊左列臺灣銀行帳戶】
A、111/08/08
 22:20-22:21
 共提領49,000元
 在不詳地點  
B、同日22:41-22:42
 共提領50,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A、B部分,應予補充)
C、同日23:38-23:39
 共提領5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聯邦銀行北中和分行
D、111/08/09
 00:45-00:46
 共提領4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③【LAI WING YEE左列台新銀行帳戶】 
A、111/08/08 23:07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漢陽門市
B、同日23:43
  提領44,000元
 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中環門市
C、111/08/09 00:04提領10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OK超商中和員穗門市  
D、同日00:44
  提領4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新生門市

①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95-97、109-110頁)
②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臺灣銀行客戶當日交易明細查詢、上海銀行臨時對帳單查詢、匯款明細(他7112卷一第57-62、79-93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73-475頁)
④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05-508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3頁、第18頁下圖、第19-20、23-24頁)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19
3
告訴人
乙○○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乙○○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08
   22:04
②同日22:10






①99,986元

②49,986元
 
 
 
 
 
 
 


①-②
廖振元名下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同日22:14
④同日23:35
⑤111/08/09
  00:39
③49,986元
④49,985元
⑤49,985元
楊子昊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同日22:59 
⑦同日23:01
⑧同日23:37
⑨同日23:56 
⑩同日23:58
⑪ 111/08/09
  00:37
⑥49,986元 
⑦49,986元 
⑧49,985元
⑨49,085元 
⑩44,085元
⑪48,985元
LAI WING YEE名下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24
告訴人
李偕瑞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李偕瑞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偕瑞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0
  21:52
②同日 21:55
③同日 22:21
①29,987元

②29,123元
③29,985元 
李承鄴名下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0
 22:01-22:02
 共提領59,000元
 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源德門市
②同日22:25-22:26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號之統一超商淡水門市
③同日22:39-22:40
 共提領3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鄧公國小附近
①告訴人李偕瑞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帳戶彙總登摺明細、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他7112卷一第391-394、399、401、403頁)
②告訴人呂智永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郵局提款卡翻拍照片(他7112卷一第381-383、384、389-390頁)
③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35-537頁)
④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1-32頁)
⑤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1
23
告訴人
呂智永
38697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呂智永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呂智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10
22:36
29,987元
22
25
告訴人
地○○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地○○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3
  22:27
②同日 22:43
(起訴書漏載此筆,應予補充)
①49,987元
②9,108元
潘星瑋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3 22:32
 提領55,000元
②同日22:48
 提領9,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
 (起訴書贅載同日22:03、22:14各提領30,000元、30,000元部分,應予刪除)
①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網路轉帳擷圖、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405-408、413-414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539-543頁)
③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33-34頁)
④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3
9
被害人
戌○○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戌○○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8
  18:01
②同日  18:04
③同日  18:06
①49,988元

②49,988元
③16,123元
徐聖迪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08/18 18:18
 提領20,000元
 在新北市○○區○○○00○0號之統一超商冠德門市
②同日18:21-18:25
 共提領104,000元
 在不詳地點
 (起訴書漏載此部分,應予補充)
③同日19:17
 提領15,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全家超商中和安樂門市
④同日19:55
 提領11,000元
 在新北市○○區○○○00號之OK超商中和宜安門市
①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郵局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他7112卷一第159-161、166-169頁)
②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指訴(他7112卷一第151-154頁)
③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訴、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他7112卷一第171-173、176-179頁)
④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0939卷第483-488頁)
⑤監視器畫面(他7112卷一第17頁、第18頁上圖)
⑥提領時地一覽表(他7112卷一第5-7頁、偵20939卷第19-21頁)
24
8
告訴人
巳○○
00000
00000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巳○○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11/08/18
  18:42
②同日19:07
①4,040元

②11,010元
25
10
告訴人
午○○
32076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午○○佯稱:因公司系統出錯,故須依指示操作來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08/18
19:45
7,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