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即 被 告 黃詩遠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詩遠雖於
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