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成
賴嘉斌律師
易帥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第九行「賴」思婕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思婕律師。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第九行「賴」思婕律師之記載,應係「鄭」思婕律師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