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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緝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晨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100、1967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3、16050、342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徐晨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9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7萬601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iPhone 13 pro max行動電話1支、Sharp行動電話1支、讀卡機1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徐晨翔自民國110年10月間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水房(即資金流)」、「車商(即提供人頭帳戶者)」、「機房(即直接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者)」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徐晨翔從事「水房」工作,中介「車商」及「機房」,柯羿雯則自111年2月間起擔任「水房」會計,為徐晨翔中介之「車商」及「機房」記帳。徐晨翔先於不詳時間,向「車商」取得附表所示銀行及電子支付等人頭帳戶提供「機房」使用,復由某「機房」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29名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人頭帳戶(各次轉帳之時間、金額、受款人頭帳戶詳附表所示)。柯羿雯就附表編號19至29部分負責記錄、統整各人頭帳戶已收受多少贓款、可用額度、是否已遭警示等事項,回報徐晨翔、「機房」及「車商」,徐晨翔再將收受之贓款用以購買泰達幣(即USDT)等虛擬貨幣,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柯羿雯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60號審結)。
(二)徐晨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0年11月4日使用「老皮」之暱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郭志樑佯稱販售泰達幣云云,惟徐晨翔自始即無依約給付泰達幣予郭志樑之意思。郭志樑陷於錯誤後,依徐晨翔指示,於110年11月4日10時1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27萬2000元價金至不知情之施其鎧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徐晨翔指示施其鎧購得9611顆泰達幣,並轉入徐晨翔指定之虛擬錢包內,然未依約交予郭志樑,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徐晨翔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柯羿雯之供述。
(三)附表所示29名被害人及郭志樑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等遭詐騙之訊息截圖、轉帳結果截圖。
(四)證人洪達、宋梓維、施其鎧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
(六)被告徐晨翔行動電話內之訊息截圖。
(七)扣案供同案被告柯羿雯於本案犯行使用之電腦主機1台、行動電話2支。扣案供被告徐晨翔於本案犯行使用之iPhone 13 pro max行動電話1支、Sharp行動電話1支、讀卡機1台。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徐晨翔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僅係於第1項新增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態樣,與被告徐晨翔本案所犯同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二)核被告徐晨翔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即附表所列29名被害人遭詐騙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就同一被害人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部分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9至29部分與同案被告柯羿雯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依被害人數論以29罪。
(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只須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已足。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要難認屬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本件被告徐晨翔係使用第三人之帳戶,向郭志樑詐取金錢,並再以之購買虛擬貨幣,客觀上已掩飾被告徐晨翔之犯罪所得去向,且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無論犯罪所得多寡,均屬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列舉之特定犯罪,依照前述說明,被告利用他人帳戶收取詐得之價金並以之購買虛擬貨幣所為,應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徐晨翔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洗錢罪,並與前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9罪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各組織間之中介人員,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使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取之金錢,增加檢警機關追查詐欺集團其他犯罪成員之困難度,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危害甚鉅,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參與犯罪之程度、犯後坦承不諱之態度,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及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會計工作、月收入約4萬20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本件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9罪部分對被告所處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並無科刑過輕之情形,自毋庸再擴大併科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
四、沒收
(一)被告徐晨翔於本院延長羈押訊問時供稱其獲利為詐騙金額的25%等語。而附表所示被害人遭騙金額合計為81萬6063元,故被告徐晨翔就犯罪事實欄㈠之犯罪所得應為20萬4015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又被告徐晨翔就犯罪事實欄㈡之犯罪所得則為27萬2000元。是本件犯罪所得合計為47萬601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扣案iPhone 13 pro max行動電話1支、Sharp行動電話1支、讀卡機1台,均為被告徐晨翔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使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徐晨翔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件扣案6965顆泰達幣與犯罪事實欄㈡無關,因其自施其鎧處取得9611顆泰達幣於111年1月2日為警扣押後,始另取得本件扣案6965顆泰達幣等語,復無證據證明本件扣案6965顆泰達幣係以郭志樑遭詐騙時所給付之價金購得,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五、併辦之處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3、16050、34278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即附表編號2、4、5部分),本院已併予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移送併辦,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內容
轉帳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
1
鄭百宏
自110年9月14日起,佯稱可在m.259967.com/eubic.login.do網站博弈云云
110年10月7日
11時44分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
2
朱妍霏
自110年10月7日起,佯稱販售包包云云
110年10月9日
20時23分
2萬1000元
玉山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0
3
蔡誠伶
自110年10月9日起,佯稱販售吹風機云云
110年10月9日
12時17分
5000元
玉山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0
4
游佳翰
自110年10月10日起,佯稱販售球鞋云云
110年10月10日
13時54分
6500元
玉山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0
5
陳明正
自110年10月10日起,佯稱販售球鞋云云
110年10月10日
16時46分
1萬5000元
玉山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0
6
何沛紜
自110年10月10日起,佯稱販售雙人床云云
110年10月11日12時38分
25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
7
巫碧純
自110年10月11日起,佯稱販售掃地機器人云云
110年10月11日12時42分
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洪達
000000000000
8
倪湘雯
自110年10月28日起,佯稱販售暖暖包云云
110年10月28日19時16分
1000元
街口支付
洪柏瑋
000000000
9
葉沛漩
自110年10月28日起,佯稱可在TIME SQUARE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0月28日14時17分
2482元
街口支付
洪柏瑋
000000000
110年10月28日
14時29分
2732元
110年10月28日
14時49分
9568元
110年10月28日
15時43分
2萬2032元
110年10月28日
16時4分
2萬7785元
110年10月28日
16時24分
4萬1800元
110年10月28日
16時52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
16時53分
4萬2270元
10
王泰復
自110年10月29日起,佯稱代辦貸款云云
110年10月31日
13時52分
1萬2100元
街口支付
洪柏瑋
000000000
110年10月31日
13時56分
100元
11
莊博文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3棵植栽云云
110年11月2日
16時14分
1萬5100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2
何靜慧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包包云云
110年11月2日
16時30分
2萬5000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3
吳靜怡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包包云云
110年11月2日
16時31分
2萬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4
黃姿慧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皮夾云云
110年11月2日
18時5分
2萬0060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5
黃士軒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遊戲機云云
110年11月2日
19時17分
2500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6
王薇綸
自110年11月2日起,佯稱販售包包云云
110年11月2日
19時21分
2萬1000元
彰化銀行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2日
19時24分
9000元
110年11月2日
19時28分
1萬元
17
劉唯文
自110年11月8日起,佯稱販售耳機云云
110年11月8日
14時21分
2900元
橘子支付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00
18
梁薇如
自110年11月8日起,佯稱販售遊戲機及縫紉機云云
110年11月8日
18時4分
6000元
橘子支付
洪柏瑋
0000000000000000
19
蔡曉葦
自111年4月5日起,佯稱可下單購物賺取回扣云云
111年4月30日
11時27分
2萬1900元
簡單付支付
盧彥霖
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30日
12時19分
2萬5900元
20
張景貽
自111年4月26日起,佯稱販售包包云云
111年4月30日
18時2分
1萬7000元
簡單付支付
盧彥霖
00000000000000
21
陳修銘
自111年4月28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3日
15時59分
8萬元
中華郵政
宋梓維
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3日
12時7分
5萬元
簡單付支付
曾永德
00000000000000
22
林靖芳
自111年4月底某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4日
20時1分
2萬元
簡單付支付
吳佳穎
00000000000000
23
黃映瑜
自111年5月2日起,佯稱代辦貸款云云
111年5月2日
14時3分
1萬5000元
簡單付支付
盧彥霖
00000000000000
24
黃俊銘
自111年5月4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5日
13時44分
3萬元

橘子支付
吳柏賢
0000000000000000
25
林筱惠
自111年5月4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9日
14時10分
1萬元 
簡單付支付
林昭宏
00000000000000
26
張惠媛
自111年5月5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5日
12時41分
3萬元

橘子支付
吳柏賢
0000000000000000
27
呂玉金
自111年5月8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10日
16時13分
4萬元
簡單付支付
呂浩暘
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
16時14分
3萬1334元
28
王俊傑
自111年5月7日起,佯稱可在www.square36a. top網站賺錢云云
111年5月9日
18時58分
7900元
渣打商業銀行
楊德豐
0000000000000
111年5月9日
14時48分
4000元
簡單付支付
林昭宏
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0日
16時20分
8600元 
簡單付支付
呂浩暘
00000000000000
29
劉宙澔
自111年5月9日起,佯稱受理貸款申請云云
111年5月9日
12時22分
2萬元
簡單付支付
林昭宏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