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
原 告 邱筱捷
被 告 李采耘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邱筱捷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李采耘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