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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5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7號
原      告  李威爾
被      告  胡偉成

            譚傳紹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87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