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
原 告 黃嘉盈
李華瑋
共 同
被 告 林錦河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
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錦河等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黃嘉盈、李華瑋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