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373號
原 告 廖翊婷
被 告 彭柏祥
曹政邦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彭柏祥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彭柏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及原告認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曹政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