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583號
原 告 許和平
被 告 鄭郁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鄭郁穎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許和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