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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26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
原      告  周盈宏
被      告  翁子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子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60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