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617號
原 告 周盈宏
被 告 翁子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翁子珽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600號提起公訴,
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18號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